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第32号教育部令)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校务公开、实行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交大会讨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及编外合同制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教代会正式代表人数为教职工总人数的15%至20%。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少数民族、工人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各二级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由校工会负责组织,各二级分工会主持本部门工会的选举。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积极参加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各项改革工作,在本职工作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
(三)具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积极参与民主管理;
(四)关心学校事业的发展,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顾全大局,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廉洁奉公;
(五)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管理
(一)当选的教代会代表应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其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当选代表名单要张榜公示,并在预备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审查结果。
(二)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正式代表调离学校、退休、长期出国或工作借调人员在届期内不能回校工作的,不再保留代表资格;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参加调动后所在单位代表团的活动。临时性出国、工作借调人员,在召开会议前不能回校工作,但在届期内可以参加下次教代会的,可以保留代表资格,不计入应到会人数。
(四)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五)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本选举单位代表人数低于应选人数,可以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的补选方式按照代表的选举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对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七)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时,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正职干部、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知名人士、离退休教职工、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的特邀、列席代表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届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开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并向代表作出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校党委、校行政、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领导、学校工会委员,教师代表等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建议名单须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